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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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①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②自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以開發(fā)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③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①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②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③財稅(2012)27號文件規(guī)定:企事業(yè)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提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軟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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