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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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57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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