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簽訂投資協議設立海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虹公司”),約定每人各認繳出資30萬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經登記成立。甲任執(zhí)行董事,乙任經理,丙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開過股東會。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和自己不具有會計和法律專業(yè)知識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請求由其聘請的律師和會計師代其查閱和復制海虹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海虹公司以查閱和復制涉及到公司商業(yè)秘密,且該申請未得到甲、乙同意為由,拒絕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東知情權為由起訴海虹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閱。
20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項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萬元,借期5個月,年利率為36%,長捷公司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證責任書》提供擔保,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已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將借款匯入海虹公司的銀行賬戶。借款屆期時,海虹公司未還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將海虹公司、長捷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發(fā)現甲、丙的認繳出資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甲、丙承擔責任。
1.下列有關甲、丙出資行為及其后果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因甲、丙未出資,海虹公司增資時有權限制甲、丙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
B、甲、丙未出資行為構成對乙的違約
C、甲、丙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
D、因甲、丙未出資,海虹公司有權限制甲、丙利潤分配請求權
E、甲、丙未出資行為構成對乙的侵權
正確答案:A,B,C,D
答案分析:(1)選項AD: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2)選項BCE: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下列有關查閱、復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請求與拒絕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p>
A、丙查閱、復制不需要經甲、乙同意
B、海虹公司拒絕丙查閱有法律根據
C、丙有權查閱,但是不能聘請律師或會計師幫助查閱
D、海虹公司拒絕丙查閱、復制,侵犯了丙的股東知情權
E、海虹公司拒絕丙查閱、復制,侵犯了丙的股東決策權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1)選項AB: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無須經過公司和其他股東同意,公司不得拒絕);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無復制權),需書面請求公司同意。(2)選項C: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人員輔助進行。(3)選項DE:海虹公司拒絕丙查閱、復制,侵犯了丙的股東知情權而非決策權。
3.下列有關本案保證方式、保證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借款利率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間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生效
B、長捷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先訴抗辯權
C、本案保證方式應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D、本案借款年利率在15.4%以下的部分能獲得法院支持
E、本案借款年利率約定超過15.4%,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正確答案:B,D,E
答案分析:(1)選項A: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選項BC: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3)選項DE: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3.85%×4=15.40%)的除外。
4.下列有關本案訴訟程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河海公司可以將股東甲、丙追加為共同被告
B、河海公司可以將股東甲、乙、丙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C、長捷公司應當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D、海虹公司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E、若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則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正確答案:A,D,E
答案分析:(1)選項AB: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河海公司可以將股東甲、丙追加為共同被告;(2)選項C: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3)選項DE: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畢老師
2022-10-26 11:26:13 1654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抗辯權是指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發(fā)生的權利(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暫時或永久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fā)生,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請求權的存在,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1.訴訟時效抗辯
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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