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對象不同,效力不同嗎
授權后,同自己或者是自己的客戶交易就屬于效力待定,只有同這之外的人交易才是正常交易嗎,相關規(guī)定出自哪里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1)選項B: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選項D: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為有效。(3)選項E:表見代理有效。

鄧老師
2024-10-11 14:10:38 438人瀏覽
買房對象的不同確實可能影響代理行為的效力。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需要遵循被代理人的意愿和利益進行行為。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自己的客戶進行交易時,由于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這些交易行為往往被視為效力待定。這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
具體來說,在《民法典》中,有關代理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涉及多個條款。例如,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同樣,代理人如果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該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此外,表見代理在特定條件下也被視為有效。
因此,并不能簡單地說只有同特定對象之外的人交易才是正常交易。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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