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乙可為甲在其住宅上設定居住權?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D,E
答案分析:(1)選項A:乙可為甲在其住宅上設定居住權。(2)選項B: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3)選項C: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4)選項D: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chǎn)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5)選項E: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劉老師
2024-10-16 22:53:11 747人瀏覽
乙可為甲在其住宅上設定居住權,因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本案中,雖然住宅是乙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但乙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在住宅上為甲設立居住權。這是乙對自己財產(chǎn)權利的合法處分,且有助于保障甲在離婚后的居住需求。因此,選項A“乙享有居住房所有權,其可以在該房上為甲設立居住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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