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車間照明稅務處理
這里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那也應該有銷售價格啊 要么同類 要么組成計稅價格 不能單一的就認為在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繳納過消費稅 就認為在自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了吧
問題來源:
甲電池廠(以下簡稱“甲廠”)2020年12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
(1)委托乙廠加工一批鉛蓄電池,甲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43萬元。當月乙廠將加工完畢的電池交付甲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收取加工費5萬元,乙廠無同類鉛蓄電池銷售價格。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電池8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70萬元,將其余的20%用于車間照明。
(3)將自產的A牌電池90%以賒銷方式對外銷售,合同約定不含稅銷售額45萬元、12月28日收取全部貨款,但由于購買方資金周轉緊張,當月僅收到20萬元貨款。另將剩余的10%的A牌電池贈送給客戶推廣產品。
(其他相關資料:電池消費稅稅率為4%)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回答下列問題。
應納消費稅=45/90%×4%=2(萬元)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張老師
2021-06-28 09:50:29 4894人瀏覽
電池用于生產車間照明,增值稅不視同銷售,這種行為認為是生產經營必須的,以后生產出來的產品可以產生銷項。
消費稅一般是單一環(huán)節(jié)征收的,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收回時已經繳納過消費稅了,自用時也不產生銷售額了,所以就不用視同銷售再交消費稅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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