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情形 | 稅務處理 |
僅轉讓實物資產 | 征收增值稅 |
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 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不征收增值稅 | 1.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說明:由于出售資產只是過渡行為,所以出售資產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整體售后回租業(yè)務按金融服務征稅) |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 |
3.藥廠后續(xù)免費提供給患者使用的相同創(chuàng)新藥,不屬于視同銷售范圍 | |
4.按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服務屬于公益服務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 |
5.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 |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 |
7.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

類別 | 征收增值稅 | 不征收增值稅 |
罰沒物品 | 經營單位、指定銷售單位等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 | 執(zhí)罰部門和單位 上繳財政 |
財政補貼(★★★計算) |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 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 |
單用途卡(多用途卡類似) | (1)銷售方(出售商品、提供服務):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銷售方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fā)票 | 售卡方(售卡):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
單用途卡 (多用途卡類似) | (2)售卡方(收傭):因發(fā)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yè)務取得的手續(xù)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6%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 | 同上 |

AI智能答疑老師
2025-06-15 15:12:42 212人瀏覽
您提到融資性售后回租涉及增值稅之外,還會涉及企業(yè)所得稅,因為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可能產生收益或損失需要計入稅務處理,同時租賃支付的租金部分被視為利息支出,影響企業(yè)所得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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