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原則5-4】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重要職位
關鍵審計合伙人,是指項目合伙人、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負責人,以及審計項目組中負責對財務報表審計所涉及的重大事項作出關鍵決策或判斷的其他審計合伙人。其他審計合伙人還可能包括負責審計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項目合伙人。
如果某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生不利影響。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fā)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12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從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至最早可以加入客戶的這一期間,被稱為“冷卻期”。

于老師
2019-07-16 13:24:44 15890人瀏覽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針對于老師的舉例,冷卻期應當是2015.1.1-2016.3.31,也就是說應該滿足四個條件:
1.不再擔任關鍵合伙人
2.該公眾利益實體已發(fā)布已審計財務報表
3.已經發(fā)布的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不少于12個月
4.財務報表涵蓋期間,該合伙人不是審計項目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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