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劉老師
2024-09-01 15:00:55 421人瀏覽
您好,關于您的問題,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確實是一個可變期間,這意味著它可以因為某些特定事由(如中止、中斷)而發(fā)生變化。然而,這里的“可變”并不包括“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它們會影響訴訟時效的計算,但并不是延長的意思。相反,“延長”通常指的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礎上增加時間,這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中是不允許的(不能將三年變?yōu)樗哪辏K?,雖然3年普通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但它并不能被延長。希望這個解釋能幫助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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