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應注意的保證方式,否則會吃大虧!
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難免會涉及到借款,債權人通常會要求企業(yè)提供相應擔保。保證是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它由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當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保證人需要承擔連帶賠償?shù)呢熑?。保證的方式可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二者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卻千差萬別。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什么區(qū)別。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保證期間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雙方未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雙方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一般保證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1】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證。2年后甲公司因經(jīng)營困難未能向乙銀行償還債務。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證,所以當乙銀行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丙公司可以甲公司的財產(chǎn)未被強制執(zhí)行為由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保證義務。但是當甲公司在財產(chǎn)被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償還全部債務,丙公司需要就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WC責任。
二、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或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與一般保證相比,連帶保證是一種責任比較重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案例2】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200萬元,期限2年,由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證,保證合同中并未約定保證方式。2年后甲公司因經(jīng)營困難未能向乙銀行償還債務。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銀行和丙公司并未約定保證方式,丙公司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甲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時,乙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償,也可以直接讓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沒有拒絕的權利。
當企業(yè)涉及到保證時,無論身為債務人、債權人還是保證人,都應當關注保證方式可能對自身產(chǎn)生的影響。保連帶證對債權人更有利,而一般保證下,保證人的責任會有所減輕。
(本文由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