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設立基礎是什么
精選回答
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上的物權。地役權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對土地的占有為要件,如眺望地役權,無須占有供役地。
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種“用益物權”。
(1)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上的物權。
(2)從屬性
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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