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和裁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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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和裁定有: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經過審理作出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起訴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2.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宜判決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判決確認合法或者有效。
4.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或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判決確認違法或無效。
6.被訴稅務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7.被訴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確認違法。
8.稅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9.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涉稅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會帶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的,判決確認違法,并責令稅務機關采取補救措施,承擔賠償責任。
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依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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