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更新時間:2022-02-17 15:41:38 查看全文>>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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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zhí)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guī)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凍結的理由、依據(jù)和期限;(三)凍結的賬號和數(shù)額;(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凍結-金融機構的配合規(guī)定
①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②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查封扣押的程序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行政強制查封和扣押的時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措施有哪幾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依據(jù)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制訂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行政強制措施具體類型包含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xiàn)行政目的,依據(jù)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強制性,強制執(zhí)行以納稅人主觀上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機關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來保證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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