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許可有4項。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營地發(fā)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更新時間:2022-05-03 09:35:02 查看全文>>
稅務行政許可有4項。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營地發(fā)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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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是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guī),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的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申請事項是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準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采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如果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準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規(guī)定:
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特別規(guī)定。主要包括:
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行政登記分為行政許可登記、行政確認登記和其他行政登記,行政登記的范圍大于行政許可登記的范圍。行政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
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審批行為緊密聯系:行政審批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審批在后,確認是審批的前提,審批是確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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