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更新時間:2022-02-23 11:32:15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更新時間:2022-02-23 11:32:15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
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jù);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許可有哪些特點?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guī)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zhí)照。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
行政收費是指一定的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所確立的地位,為個人和組織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費用。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依據(jù)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為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作了規(guī)定,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商檢機構和其他檢驗機構依照本法實施檢驗和辦理鑒定業(yè)務,依照規(guī)定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為防止行政機關借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之際收取不正當?shù)馁M用或者變相收費,行政許可法專門規(guī)定,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guī)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啟動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稅務行政許可是指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稅務活動的行為。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指在經過審查程序后,便進入決定程序?!缎姓S可法》規(guī)定了三種決定程序。一是當場決定程序。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倍巧霞墮C關決定程序。如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比窍奁谧鞒鰶Q定程序。如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許可法還對許可決定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1、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于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于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什么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