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更新時間:2025-06-12 14:28:57 查看全文>>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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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在發(fā)生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為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的法律行為相區(qū)分,視作依據(jù)不同法律根據(jù)而成立生效的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客體特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物一權原則是物權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所有權和他物權,也不排除在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二個以上不相沖突的他物權。
2、物權法定原則
(1)種類法定
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jīng)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fā)生效力。
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fā)生,需要物權意思表示甚至物權合意,并踐行法定方式。
物權變動是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tài)。
物權變動原因: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chǎn)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額共有之意,這個份額,是抽象的,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額。按份共有人的份額及于共有物的整體,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2、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徊恢赖?,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fā)出懸賞廣告時,歸還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
4、遺失物的轉讓
(1)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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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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