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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和抵押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mayuxuan2025-06-24 16:03:07
報考科目數量

3科

學習時長

日均>3h

注會考試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闡述了納稅擔保和抵押的概念、適用情形、方式、范圍及期限等內容。它在注會考試中占據重要地位,是考生必須掌握的核心內容之一,涉及到稅務管理與稅收征管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考生在學習時,要重點關注納稅擔保的范圍、抵押財產的范圍及特點等細節(jié),理解相關的法律條款和實際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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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和抵押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節(jié):納稅擔保和抵押

【知 識 點】

納稅擔保和抵押

1.納稅擔保與納稅擔保人

項目

具體內容

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包括:

(1)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

(2)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點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保證與納稅保證人

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1)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的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

(2)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記憶不能作為納稅保證人的情況)

不能作為保證人的7種情況:①2年內因特定違法行為被追究過法律責任;②有稅收違法行為正被立案處理或偵查;③信譽低(C級以下);④有欠稅;⑤有擔保關聯(lián)關系;⑥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⑦本市(地、州)無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yè)。

3.納稅擔保的范圍和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

項目

具體內容

納稅擔保的范圍

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

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xù)追繳

【點撥】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格估算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由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4.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提示

納稅擔保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按照《納稅擔保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抵押、質押方式,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已經以其財產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擔保。

5.納稅抵押與納稅質押

項目

方式

逾期未繳清的處理

納稅抵押

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可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

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點撥】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不得抵押的財產(高頻考點)

(1)土地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占用范圍內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點撥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8)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納稅擔保和抵押”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章節(jié)刷題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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