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介紹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條件,包括不同情況下的起訴期限計算方法,以及稅務機關在訴訟中的特殊地位(僅有應訴權而無起訴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訴訟
【知 識 點】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有復議前置程序?qū)妥h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不需要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在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只能當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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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相關內(nèi)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jié)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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