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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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qū)別:
相鄰關系,是指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地役權,是指土地權利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地役權的法律特征:
1.地役權是對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權,因此權利主體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地役權是以用益物權的形式出現(xiàn)的。由于我國的土地實行的是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權大都用于調整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關系,地役權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權人不同而所有權人一致的兩塊土地上仍有設立地役權的必要。在我國,地役權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
2.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我國的地役權客體不包括建筑物。當然并不一定是一塊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塊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對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慣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設定的用益物權,如從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這里所謂的“便利”并不限于經濟上或者財產價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內,如眺望地役權。
4.地役權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而設定的一方當事人使用對方當事人土地的權利。由于地役權的內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價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從而對供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作出額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兩塊土地的利用作出調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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