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擁有選擇權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5)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1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提示2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欺詐。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脅迫。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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