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后固定資產(chǎn)、汽車游艇進項稅抵扣規(guī)則變化
按照營改增2016年4月之前,業(yè)務(wù)三不是都應(yīng)該是簡易計稅么?不理解什么時候用營改增時間判斷,什么時候總2009判斷,什么時候用2013判斷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業(yè)務(wù)(3):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不得抵扣與其相關(guān)的進項稅額;業(yè)務(wù)(5)和(6):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運輸服務(w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業(yè)務(wù)(8)用于集體福利的運輸服務(w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支付的運費準予憑票抵扣的進項稅額=(2000+800+1500)×9%=387(元)。

汪老師
2024-09-17 14:40:55 583人瀏覽
尊敬的學(xué)員:
對于2009年1月1日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如設(shè)備,其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這是因為在那時,我國實行的是生產(chǎn)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而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國實行了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
對于汽車、游艇等,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則是2013年8月1日。在此之前購入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此之后購入的,則可以抵扣。
至于“營改增”后,即2016年5月1日之后,針對的是不動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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