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第一問不用×90%?第二問算扣除項目需要乘
后面不是說剩余部分已全部銷售,那就不用配比了呀?為什么還要乘? 如果乘不是應該前后統(tǒng)一嗎?為什么一二問一個乘一個不乘
問題來源:
(1)2016年1月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實際支付地價款5000萬元,已取得合規(guī)財政票據(jù)。當日辦妥土地使用證并繳納契稅150萬元,不考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其他費用。
(2)上述土地全部用于建造該普通住宅項目,發(fā)生開發(fā)成本450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420萬元,利息支出350萬元(包括銀行罰息50萬元,不能提供金融機構借款證明)。
(3)2021年6月該項目完工,全部可售建筑面積7萬平方米,7月通過竣工驗收。截至2021年10月底,已銷售可售建筑面積的90%,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9845萬元。2021年12月,稅務部門要求企業(y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截至2022年3月,剩余部分全部售出,取得含稅銷售收入2205萬元。
已知:甲公司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增值稅;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扣除比例為10%。本題不考慮印花稅、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該項目2021年12月清算時允許扣除的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為( ?。┤f元。
A、85.05
B、105.00
C、244.50
D、94.50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應納增值稅=19845÷(1+5%)×5%=945(萬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945×(7%+3%)=94.5(萬元)
允許扣除的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為94.5萬元。
2.該項目2021年12月清算時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計( ?。┤f元。
A、12435.05
B、12330.00
C、9648.00
D、11385.00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新建房計算土地增值稅有5項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5000+150)×90%=4635(萬元);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4500×90%=4050(萬元);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4635+4050)×10%=868.5(萬元);
(4)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94.5(萬元);
(5)加計扣除=(4635+4050)×20%=1737(萬元);
所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635+4050+868.5+94.5+1737=11385(萬元)。
3.該項目2021年12月清算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萬元。
A、3218.40
B、2851.50
C、2795.25
D、2436.75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增值額=19845÷(1+5%)-11385=7515(萬元)
增值率=7515÷11385×100%=66.01%,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7515×40%-11385×5%=2436.75(萬元)。
4.該項目清算后2022年3月再銷售剩余住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f元。
A、270.75
B、315.00
C、327.67
D、268.27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準予扣除項目金額=11385÷90%×10%=1265(萬元)
增值額=2205/(1+5%)-1265=835(萬元)
增值率=835÷1265×100%=66.01%,適用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shù)為5%。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835×40%-1265×5%=270.75(萬元)。

柴老師
2023-11-11 19:02:05 1710人瀏覽
1.第1問,要求計算的是清算時允許扣除的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有關的稅金,稅金都是銷售過程中才會產生的,沒有銷售的部分不會產生稅金的,所以就不需要再乘以銷售比例了。
第2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都是需要考慮銷售比例的,只有銷售的部分對應的金額和成本才能扣除,所以需要乘以銷售比例90%。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與加計扣除都是根據(jù)配比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計算的,所以不需要再乘一遍銷售比例90%了。
2.清算的時候,銷售比例是90%,剩余10%是在2022年3月才銷售出去的。所以,清算后銷售的10%,不影響清算時,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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