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與B市的乙公司進行工程結算,該工程系2015年12月開工建設,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結算款8855萬元,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甲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X公司,本月支付X公司分包款1200萬元,并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2)與C市丙公司進行工程結算,該工程系2020年1月開工建設,本月完工。甲公司收取工程結算款5550萬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收取丙公司違約金20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3)將閑置的腳手架對外出租,取得一年租金113萬元,款項已收到,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將一輛鏟車對外出售,取得出售價款25.6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該輛鏟車系甲公司2008年3月購入,購買價款85.53萬元。
(5)1月為丁公司建造的某項工程本月發(fā)生質量問題,根據(jù)合同約定甲公司退還丁公司工程款130.8萬元。甲公司憑稅務機關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fā)票。
(6)將當月完工工程殘料對外出售,取得售價22.6萬元,已向收購方開具專用收款收據(jù)。
(7)與戊公司結算勞務派遣服務費,取得戊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2萬元。該批派遣人員均服務于丙公司工程項目。
(8)當月購入工程所需的鋼材、水泥、板材和砂石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515.5萬元。其中60%用于乙公司工程,40%用于丙公司工程。
(9)2月完工的某工程項目因發(fā)包方資金周轉困難,以其開發(fā)的臨街商鋪抵頂工程款9374萬元。甲公司本月取得該開發(fā)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774萬元。當月辦理完畢過戶手續(xù),繳納契稅344萬元。甲公司將其作為固定資產(chǎn)核算。
(10)當月進口一批專用設備,支付到岸價1200萬元,支付關稅120萬元,支付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171.6萬元。當月取得海關專用繳款書。甲公司當月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電子數(shù)據(jù),申請稽核比對,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的結果。
(11)當月支付水電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其中10%用于乙公司工程項目,90%用于丙公司工程項目。
(12)當月自建辦公樓領用外購原材料一批,其成本為500萬元,增值稅均已抵扣。
(13)當月盤點時發(fā)現(xiàn)因管理不善毀損一批工程物資,該批工程物資系上月從一般納稅人手中購入,其成本為50萬元,增值稅稅額已抵扣。
其他相關資料:以上收入價款均含增值稅,涉及的工程均非甲供工程、也非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甲公司月初無留抵稅額,本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按規(guī)定確認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可選擇按簡易計稅辦法的均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可以享受減稅優(yōu)惠的未放棄減稅優(yōu)惠。
要求:
理由:根據(jù)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公司應在B市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8855-1200)÷1.03×3%=222.96(萬元)。
理由:根據(jù)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新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除了為甲供工程提供的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以外,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甲公司應在C市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5550+200)÷1.09×2%=105.50(萬元)。
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12+515.5×40%+774+11×90%-50×13%=995.6(萬元)。

喬老師
2023-11-03 11:40:17 598人瀏覽
因為業(yè)務(4)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下,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計算的是“應納稅額”,不計入銷項稅額。
鏟車屬于固定資產(chǎn),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按照當時稅法規(guī)定購進固定資產(chǎn)不得抵扣進項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按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可以按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增值稅。
本題業(yè)務(4)應納稅額=25.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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