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②理由:處以3萬元的罰款并將其直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屬于非征稅行為,對非征稅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政策依據: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申請期限。
③不需要提供擔保。
②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因此罰款可以適用和解或調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確屬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因此不適用和解或調解。
②稽查局作出直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行為,不合法。理由:稽查局的做法違反法定程序。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不能“直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于老師
2023-11-09 17:29:53 1647人瀏覽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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