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老師
2020-10-26 15:02:34 868人瀏覽
主給付義務就是最根本的目的,訂立買賣合同的最終目的就是獲得標的物,比如汽車買賣合同以交付汽車為最終實現目標,交付汽車就是主給付義務,原給付與就是買賣行為,賣方需要交付汽車的義務,買方需要支付價款的義務,您可以用行為與標的物來簡單區(qū)分,方便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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