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quán)行使期限從何時算起?怎么理解?
顯失公平感覺有點像脅迫,為什么撤銷權(quán)行使期限從知道或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算起,這個怎么理解?
問題來源:
知識點9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1.定義: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待第三人以行為使之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
能力欠缺、代理權(quán)欠缺
2.類型:
(1)狹義無權(quán)代理;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yīng)的、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yīng)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手寫板

張老師
2022-09-07 15:15:25 801人瀏覽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比如利用對方醉酒與對方簽訂合同。
脅迫: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有一種“威脅”的屬性。
從知道或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起:利益受損害一方知道自己受侵害了,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這是為了保護利益受損害的一方。(以受侵害一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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