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第三人欺詐行為的區(qū)別?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和“第三人與其中一方如果相串通,則屬于惡意串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兩者如何區(qū)分?
對方知道/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與互相串通,兩者怎么界定呢?
問題來源:
【考點11】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構成要素
概念 |
民事主體將欲產(chǎn)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通過適當方式的對外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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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素 |
主觀要素 |
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 |
客觀要素 |
表示行為 |
2.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對話方式 |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了解生效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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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方式 |
數(shù)據(jù)電文 |
當事人對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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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 |
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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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 |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 |
|||
其他 |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生效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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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式 |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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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考點1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
界定(A:年齡為周歲) |
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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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獲利益 |
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 |
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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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1)A≥18 (2)16≤A<18+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
有效 |
有效 |
不適用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8≤A<18 (2)A≥18+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 |
有效 |
有效 |
效力待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1)A<8 (2)A≥8+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
無效 |
無效 |
無效 |
1.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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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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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限于“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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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生效要件 |
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 |
所附條件成就 |
附始期法律行為 |
所附期限屆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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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行為 |
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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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行為 |
第三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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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
立遺囑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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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須經(jīng)批準 |
獲得批準 |
2.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VS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也稱“待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完全具備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1)該民事法律行為已成立、且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但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特別生效要件,而該特別生效要件尚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效力狀態(tài)屬于待生效(非終局的效力狀態(tài),而是過渡性、暫時性效力狀態(tài)) (3)由于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因此具有一定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或者變更 (4)如特別生效要件確定不能成就,即轉化為“確定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 |

張老師
2022-11-13 16:31:25 1159人瀏覽
1.欺詐行為可以撤銷。這里沒有涉及代理。
舉例:李先生為兒子上學擬通過某房產(chǎn)中介購入A小學學區(qū)房,房產(chǎn)中介向李先生提供了劉先生擬售的B小區(qū)商品房一套,并向先生介紹該房屋為A小學學區(qū)房,當時劉先生在場但未予否認。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李先生發(fā)現(xiàn),B小區(qū)并不在A小學學區(qū)范圍內,向劉先生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劉先生辯稱自己從未提及該房屋屬于學區(qū)房,予以拒絕。
房產(chǎn)中介屬于房屋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其欺詐李先生該商品房為學區(qū)房時,劉先生在場(應當知道欺詐行為),因此,李先生可以向劉先生主張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2.惡意串通常出現(xiàn)在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舉例:代理人甲與買受人丁串通,將被代理人乙的一臺塔吊低價賣給丁,這就屬于惡意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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