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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2021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承攬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承攬人有權留存工作成果的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B.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C.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全部工作
D.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實踐合同
【答案】B
【解析】(1)選項A: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2)選項B: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3)選項C: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并非“全部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選項D: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而非“實踐”)合同。

張老師
2022-06-09 14:48:53 1013人瀏覽
1.概念: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xiàn)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2.種類:
諾成合同主要有: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贈與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
實踐合同主要有: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等。
3.區(qū)別:
(1)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2)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3)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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