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現實交付 | 將物直接交由對方占有(最典型的交付形態(tài)) | |
交付替代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2022年案例,2020年案例)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陶老師
2024-07-18 14:19:18 458人瀏覽
簡易交付中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通常指的是雙方達成的關于動產轉讓或設立的合同或協議生效。簡單來說,就是買賣雙方同意并簽署相關動產轉讓或物權設立的合同,并且這份合同在法律上開始生效的時候,動產物權就隨之轉移或設立。所以,它既不是單純約定同意購買生效,也不是占有開始生效,而是雙方達成的法律行為(如購買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物權就發(fā)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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