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是什么意思?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意思是,甲發(fā)貨,乙付款,就是在甲發(fā)貨所在地履行的意思嗎?
問題來源:
同時履行抗辯權 | 雙務合同中合同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等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
不安抗辯權 | (1)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2)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先履行抗辯權 | 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這屬于一種延期抗辯權 |


于老師
2023-08-20 19:12:09 1237人瀏覽
所謂履行義務,就是根據法律、協(xié)議或者合同規(guī)定,實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履行義務一般是指合同履行,也就是說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
義務是相對于權利而言的,比如甲欠乙錢,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乙就是履行義務的一方。
而買賣合同,即“甲發(fā)貨,乙付款”這個例子則可以按照如下規(guī)則進行確定履行地:
(1)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2)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規(guī)定處理:
①《民法典》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②《民法典》“買賣合同”一章中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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