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劉老師
2024-07-10 09:58:03 1211人瀏覽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案例】4月1日,甲將其耕牛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個月。4月10日,乙提出要買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轉讓價款為1000元,1個月后付款。在本案中:(1)在雙方訂立買賣合同之前該耕牛已經被乙占有,談不上再交付的問題;(2)耕牛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生效時(4月10日)轉移。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案例】4月1日,甲將其耕牛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個月。4月10日,甲將該耕牛賣給第三人丙,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后(7月1日)由乙將該耕牛直接返還給丙,甲將此事書面通知了乙。在本案中:(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2)丙于4月10日(甲、丙之間的協(xié)議生效時)取得該耕牛的所有權。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案例】4月1日,甲將其耕牛賣給乙。雙方同時約定,由于正值春耕農忙季節(jié),耕牛先借給甲使用,5月1日甲再將耕牛交給乙。在本案中:(1)耕牛的所有權自4月1日起轉移;(2)所謂占有改定,是指甲對耕牛的占有自4月1日發(fā)生改變:在4月1日之前,甲擁有耕牛的所有權,甲對耕牛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4月1日之后,耕牛的所有權已經歸乙,甲只是借用人,甲對耕牛的占有屬于“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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