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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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掌握)
概念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
主體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客體 | 主要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在符合相關土地管理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為建設用地 | |
內容 | (1)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2)在建設用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3)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分權 | |
設立方式 | 劃撥方式 |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通常僅限于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
出讓方式 | (1)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
登記 |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 |
流轉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 ||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 ||
房地一體原則 | 房隨地走 |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
地隨房走 |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 |
消滅 |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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