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征:是一種公法行為。是一種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可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更新時間:2023-01-18 14:57:06 查看全文>>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征:是一種公法行為。是一種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也可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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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是一種單方、授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國家和社會作出一定貢獻的行政湘相對人給予物質、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利、給予利益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因此得到一定的權利和利益。
行政獎勵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并用(如給予金錢獎勵,給予榮譽稱號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1.發(fā)給獎金或獎品;2.通報表揚或通令嘉獎;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5.晉級或晉職;6.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行政裁決是一種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行政相對人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裁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仲裁勝訴后,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1、只有法院執(zhí)行庭有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向法院執(zhí)行庭申請強制執(zhí)行;
2、執(zhí)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qū)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zhí)行費,執(zhí)行后再返還給申請人);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zhí)行人員去盡快執(zhí)行;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qū)別:
1、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yè)已存在,而后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fā)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fā)生違法后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
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tài)度是對某種狀態(tài)、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行政征收范圍包括:稅收與非稅收入征收、建設資金征收、管理費征收。行政征收的實施必須以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都是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主要體現(xiàn)在:內部行政行為是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同時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對行政行為進行分類,可以豐富行政法理論,并能更好地幫助行政機關和相對人規(guī)范行政行為和實現(xiàn)權利救濟。如,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就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同時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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