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精選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概述:
企業(yè)應當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tǒng)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1.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主要因素
(1)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成本。
(2)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tài),企業(yè)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指固定資產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4)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企業(yè)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2.計提折舊的范圍
除以下情況外,企業(yè)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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