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調增調減問題
一直不理解有疑問的點在于是不是根據(jù)會計口徑調整到稅法口徑呢,還是根據(jù)稅法口徑調整到會計口徑,我個人認為是把會計口徑的數(shù)調整到稅法口徑的數(shù),但是一做題總是搞反是調增還是該調減,應該用什么方法解決這一問題呢?

劉老師
2024-05-02 12:59:26 745人瀏覽
根據(jù)會計口徑調整到稅法口徑,您可以聽一下基礎班的這部分的課程,這樣能理解如何調整的知識點。
對于間接法,就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是會計和稅法差異的調整。
關于扣除項目:(1)如果會計上全額扣除了,但是稅法上規(guī)定限額扣除或者不能扣除,也就是會計上多扣除了,此時需要納稅調增,如業(yè)務招待費;(2)如果會計上按照實際發(fā)生額扣除的,但是稅法上允許加計扣除,也就是稅法可以多扣除,那么就是會計上少扣了,此時需要納稅調減,如殘疾職工工資。
關于收入項目:(1)如果會計上計了收入,但是稅法上是不征稅的,或者免稅的,此時需要納稅調減,如國債利息收入;(2)如果會計上沒有計收入,但是稅法上是需要視同銷售的,此時需要納稅調增(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成本),如對外捐贈。
【或者按照下面的記憶】
納稅調整增加額:(1)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jīng)扣除,但稅法規(guī)定不能扣除或者超過稅法規(guī)定扣除標準的項目金額;(2)未計或者少計的應稅收益(如對外捐贈稅法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納稅調整減少額:(1)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2)不征稅、減稅或者免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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