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和十二月都在境內工作不滿30天
老師 為什么四月和十二月都在境內工作不滿30天,為什么算4月和12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不用30000×(當月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公歷天數(shù)),算境內的工資
問題來源:
【答案】A
第四步: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15000+37750+35564.52-60000)×25%-31920=50158.63(元)。

高老師
2024-07-02 10:17:41 392人瀏覽
題中已明確說明威廉是2023年4月15日來華工作,12月12日離開中國,因此4月和12月在境內工作天數(shù)都是不滿30天的。
因為2023年整體來看累計居住天數(shù)為240日,屬于居民個人,需要就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內支付部分繳納個稅,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是免稅的,因此在計算4月和12月工資的時候要把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扣除掉,計算公式為:
這里的境外支付占比乘以境外所得占比再乘以工資薪金總額指的就是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資。
如果僅用30000×(當月境內工作天數(shù)/當月公歷天數(shù))的話,指的是境內支付境內所得的部分,并沒有反映出境內所得境外支付部分以及境外所得境內支付部分也要征稅的規(guī)定。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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