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自2019年10月1日起,對于保險服務進項稅抵扣的規(guī)定為:
a.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b.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xiàn)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于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c.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2)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2024年新增和調整)
①適用納稅人及加計抵減比例。
a.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產性服務業(yè)的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5%。
b.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務業(yè)的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10%。
c.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先進制造業(yè)企業(yè),適用加計抵減比例為5%。
【解釋】先進制造業(yè)企業(yè)是指高新技術企業(yè)(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yè)一般納稅人。先進制造業(yè)企業(yè)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d.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yè)(以下簡稱集成電路企業(yè)),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解釋】企業(yè)外購芯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對生產銷售先進工業(yè)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tǒng)(以下簡稱先進工業(yè)母機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工業(yè)母機企業(yè)),允許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企業(yè)應納增值稅稅額。
②加計抵減的計算。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規(guī)定比例
③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a.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b.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c.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④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業(yè)務與計算。
a.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b.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⑤核算要求。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