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金額需要剔稅嗎
老師,例如題干中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銷售額需要剔稅嗎?哪種表達不需要剔稅,容易混淆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的玉米渣,視同銷售,按照同類產(chǎn)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業(yè)務(wù)(3)的銷項稅額=21000÷9×(9+1)×9%=2100(元);業(yè)務(wù)(4)銷售夾心餅干的銷項稅額=100000×13%=13000(元);業(yè)務(wù)(6)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其銷項稅額=8000÷(1+13%)×13%=920.35(元)。當期銷項稅額=2100+13000+920.35=16020.35(元)。

張老師
2024-11-13 15:22:22 638人瀏覽
您的問題很好,這也是個常見的疑惑點。一般來說,當我們提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銷售額”時,這個銷售額通常是不含稅的。這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銷售額和稅額是分開注明的。所以,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我們直接使用這個不含稅的銷售額乘以相應(yīng)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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