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為何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問題來源:
法律特征 | 具體內容 |
價值權性 | 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當擔保物權實現時,其價值權也得以實現 |
法定性 | 當事人不得約定設立擔保物權,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擔保物權發(fā)生的要件和內容 |
從屬性 | (1)在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
不可分性 | 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不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的不可分,而是為增加其效力賦予擔保物權不可分性,當事人可約定排除擔保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 (1)當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 (2)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


周老師
2025-04-04 12:26:19 397人瀏覽
您提到的從屬性例外情況(即"小2")主要指向最高額抵押的特殊性。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
常規(guī)擔保物權必須依附于特定的主債權存在,但最高額抵押突破了這一限制。其特點在于:
- 先于具體債權而設立(如銀行給企業(yè)授信時,可先設定最高額度為1億的抵押權)
- 擔保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如一年內多次支取的貸款)
- 主債權確定后才形成具體從屬關系(當授信到期時最終確定實際貸款余額)
這就像先搭建一個"擔??蚣?quot;,具體用款次數和金額可在框架內靈活變動。但需注意:在抵押權最終實現時,仍需要存在確定的具體債權。這種設計既保留了擔保功能,又適應了現代經濟中連續(xù)性交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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