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是否滿足183天居住期
老師,你好,請問德國公民甲2022年11月1日來華工作,2023年5月31日離境回國,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德國公民屬于非居民個人嗎?為什么呢?不是屬于沒有住所,但是居住了183天以上么?
問題來源:
居民個人 | ①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的個人 ②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注意】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 | ①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 ②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 【注意】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nèi)取得的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許昌紅
2024-09-27 15:45:07 834人瀏覽
這段時間從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確實超過了183天。但是,對于判斷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要看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內(nèi)的居住情況。納稅年度通常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德國公民甲在2022年11月1日來到中國,然后在2023年5月31日離開,這意味著在2022年這個納稅年度里,他并沒有在中國居住滿183天,同時在2023年這個納稅年度里,他也沒有居住滿183天。因此,雖然他連續(xù)居住的時間超過了183天,但在任何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都沒有達到183天的標準,所以他被視為非居民個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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