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guī)定是什么
精選回答
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guī)定
2016年資源稅改革后,資源稅的稅目范圍進行了調整,征稅對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原礦的,需要換算成精礦的銷售額。
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精礦的,需要折算成原礦的銷售額。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其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huán)節(jié)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資源稅的“稅不重征”規(guī)則:已稅不再稅;已稅未稅混售要分別核算。
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混合銷售或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具有單一環(huán)節(jié)一次課征的特點,只在開采后出廠銷售或移送自用環(huán)節(jié)納稅,其他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不再納稅。
關注東奧注冊會計師頻道,新鮮內容隨你看。
免費試聽 全部>>
-
注會
營運資本管理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利潤最大化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利益沖突與協(xié)調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