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合同性質界定
《民法典》中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保證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合同。
下列合同(單據(jù))應計稅貼花:
a:企業(yè)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jù),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b:發(fā)電廠與電網(wǎng)之間、電網(wǎng)與電網(wǎng)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民法典——典型合同 |
屬于印花稅稅目的合同 | 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的合同 |
1.借款合同(第十二章) | 1.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十章) |
2.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五章) | 2.贈與合同(第十一章) |
3.買賣合同(第九章) | 3.保證合同(第十三章) |
4.承攬合同(第十七章) | 4.保理合同(第十六章) |
5.建設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 5.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 |
6.運輸合同(第十九章) | 6.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十四章) |
7.技術合同(第二十章) | 7.行紀合同(第二十五章) |
8.租賃合同(第十四章) | 8.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 |
9.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 | 9.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 |
10.倉儲合同(第二十二章) | |
問題鏈接1:核酸檢測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承攬合同包括:
①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加工制作出成品, 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②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③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④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⑤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⑥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結論:需按承攬合同---檢測合同,稅率按報酬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問題鏈接2:個人轉讓股權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印花稅?
情況一: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優(yōu)惠;
情況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于“證券交易”印花稅范疇,自2023年8月28日起,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印花稅優(yōu)惠。
參考文件:
(財稅[2014]47號);
(財稅[2019]13號)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第二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
問題鏈接3:雇主責任險是否繳納印花稅?
解析:需要繳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chǎn)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yè)務。
可保財產(chǎn),包括物質形態(tài)和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chǎn)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wèi)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chǎn)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chǎn)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yè)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
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雇主責任保險屬于財產(chǎn)保險。
問題鏈接4:車輛維修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析:需要繳納,因為車輛維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按支付報酬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印花稅。
問題鏈接5: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情況1:企業(yè)租賃個人住房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企業(yè)和個人都免征印花稅。
參考文件:(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
情況2:企業(yè)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都需繳納印花稅,按“租賃合同”繳納,稅率為租金的1‰。
(2)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jù),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jù),股權轉讓書據(jù),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jù)等四類書據(jù)。
(3)營業(yè)賬簿。原條例將營業(yè)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兩個子目,采取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稅率,而稅法僅保留了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對其他賬簿不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