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河北銘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銷售寫字樓一套房屋價款2 180 000元,收取預收款1 090 000元
分錄:
借:銀行存款-農行 1 090 000
貸:預收賬款-諾爾寫字樓-2302號 1 090 000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30 000
貸:銀行存款 30 000

鄒老師
2023-08-15 11:11:19 1679人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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