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中為何要加減預計退貨的會計與稅法差異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yè)所得稅期末余額=(2000+120*10%-96*10%+6)*25%=502.1(萬元),老師這里為什么要加減120*10%-96*10%, 是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嗎?另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C,D
答案分析:選項A,因銷售B產品應確認的營業(yè)收入=120×(1-10%)=108(萬元);選項B,應收退貨成本的期末余額=96×10%=9.6(萬元);選項C,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120×10%×25%(預計負債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25%(壞賬準備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5(萬元);選項D,“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的期末余額=(2000+120×10%-96×10%+6)×25%=502.1(萬元);選項E,2023年確認所得稅費用的金額=502.1+(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當期發(fā)生額9.6×25%-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當期發(fā)生額4.5)=500(萬元),或簡便計算:2023年確認所得稅費用的金額=2000×25%=500(萬元)。

王老師
2024-10-07 02:52:37 957人瀏覽
這里的“120×10%”和“96×10%”代表的是因為預計退貨而形成的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具體來說,“120×10%”是預計的退貨金額,是計入預計負債的金額,大山公司在會計上未確認這部分收入為營業(yè)收入,但稅法上在銷售時就要求確認這部分收入,因此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96×10%”是預計退貨成本,會計上確認了這部分成本為應收退貨成本,但稅法上在銷售時并不承認這部分成本,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了計稅基礎,所以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這兩部分差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進行調整,即加上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減去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以,在計算“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時,需要加上“120×10%”并減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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