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鄧老師
2024-10-12 14:11:52 594人瀏覽
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如果債務是到期正常清償的,但清償行為發(fā)生時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原因,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那么這種清償行為有可能被撤銷。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則不能被撤銷。如果清償行為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且沒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那么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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