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買受人,孫某為何向李某而非債務人趙某實現抵押權
老師,李某是買受人,孫某實現抵押權后能找李某嗎,不應該是找債務人趙某嗎?
問題來源:
(2021年)
2021年1月5日,趙某向錢某表示希望借款100萬元。錢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5萬元利息,并且須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與保證擔保。趙某愿以自有房屋A提供抵押,朋友孫某則愿提供保證。1月11日,趙某與錢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期6個月,年利率10%,屆期一次性償還。同日,孫某與錢某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孫某就趙某屆期未能償還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同時,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次日,錢某扣除5萬元利息后,向趙某匯款95萬元。1月15日,趙某與錢某就房屋A辦理抵押登記。
2021年5月25日,趙某欲將房屋A以市價賣與李某,并將此事通知錢某,錢某未作回復。2021年6月2日,趙某與李某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辦理過戶登記。
趙某屆期未能償還錢某借款。錢某要求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遭李某拒絕。錢某轉而要求保證人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孫某以享有先訴抗辯權為由予以拒絕。經趙某勸說,孫某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但在計算作為保證責任范圍的本息金額時,各方發(fā)生分歧。分歧解決后,孫某將所有欠款償還給錢某。事后,孫某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遭李某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根據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在本題中,錢某于2021年1月12日向趙某匯款95萬元,因此趙某與錢某之間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成立。
(2)錢某對趙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復是否影響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錢某對趙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復不影響李某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根據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在本題中,趙某與錢某并未約定禁止轉讓抵押房屋A,趙某在轉讓前通知了抵押權人錢某,因此趙某可以將該房屋A轉讓。此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題中,趙某與李某于2021年6月2日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李某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權。
(3)錢某是否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錢某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因此,當趙某屆期未能償還錢某借款時,錢某有權就房屋A實現抵押權。
(4)什么是先訴抗辯權?孫某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并說明理由。
①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②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孫某與錢某簽訂的書面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因此孫某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
(5)孫某須承擔多少金額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孫某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為99.75萬元(95+95×5%=99.75萬元)。根據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孫某是否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孫某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對于錢某的債權,既有債務人趙某以自己的房屋A設定的抵押擔保,又有第三人孫某提供的保證,因此,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孫某,有權主張行使債權人錢某對債務人趙某享有的抵押權,該抵押權的效力不因抵押財產轉讓而受到影響,因此,孫某有權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

滿老師
2022-08-18 06:52:17 3070人瀏覽
李某是房屋的買受人,抵押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李某,而抵押權的效力不因抵押財產轉讓而受到影響,因此,孫某是向李某主張行使抵押權。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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