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在什么情況下消失?
老師好:
這里提到,主債務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消失。
這是為什么呢?有什么邏輯嗎,是為了什么公平性原則之類嗎?請不要只復制粘貼法條謝謝。
問題來源: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借期1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提供保證;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chǎn)案件,乙銀行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本息合計120萬元)。
【分析】(1)由于乙銀行已經(jīng)申報了債權,丙公司不得再申報債權。
(2)如果乙銀行在破產(chǎn)程序中已經(jīng)獲得了40萬元清償,乙銀行可以要求丙公司繼續(xù)清償80萬元,丙公司不能再向甲公司追償。
(3)如果雖已申報債權但尚未破產(chǎn)分配,乙銀行也有權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不論丙公司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如果丙公司向乙銀行清償了全部120萬元本息,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受領分配額(假定為40萬元),丙公司“一進一出”,依然有80萬元無處追償。
2.債務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債權人先找保證人的
(1)可找:不論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
①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2021年調(diào)整)
(2)保證人能否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jīng)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模?b>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2017年案例分析題)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借期1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提供保證;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chǎn)案件,假定乙銀行的債權本息合計120萬元。
【分析】(1)乙銀行有權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不論丙公司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
(2)如果乙銀行未在破產(chǎn)程序中申報債權,丙公司可以其將來求償權/求償權申報債權。
(3)如果丙公司全額清償了乙銀行120萬元本息,但在破產(chǎn)程序中獲得40萬元的分配,損失80萬元將無處追償。

李老師
2021-06-19 19:51:49 860人瀏覽
主債務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消失。
比如甲欠乙100萬元,丙是一般保證人,現(xiàn)在甲破產(chǎn),丙就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了,乙可以要求丙清償,因為甲破產(chǎn)了,乙找甲清償,需要申報債權,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的分配,參加債權人會議,很麻煩,也很耽誤時間,所以不要求乙必須先找甲,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清償,丙不能要求乙先起訴甲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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