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7.2,而不是減去已在國外繳納的紅利?
企業(yè)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不會將境外紅利收入記入利潤表中嗎?為什么境外紅利,在匯算清繳時需要補稅?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2-08-23 13:02:58 566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89.18-50+13.30+52.91-48=357.39(萬元)
境內所得應納的所得稅=357.39×25%=89.35(萬元)。
因為前面計算的時候只算了境內所得的應納稅額,把境外的所得48減去了,所以最后計算的時候再加上境外所得應在我國補繳的稅額,沒有重復計稅。
我國境內居民企業(yè)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境外所得也要在境內繳稅,但是如果在境外實際已經繳納過稅款的,可以在境內抵免,實際抵免的稅額是境外已納稅額與抵免限額的較小者(抵免限額是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率應繳納的稅款),如果境外已納稅額小于抵免限額的,要按照兩者的差額在我國補繳稅款。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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