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何時需清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為由于納稅人按月計算進項轉出和按年計算進項轉出可能有差異,所以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年度終了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清算。請問這種有差異的情況可否舉個例子說明?為什么會產生差異?

劉老師
2023-07-16 06:17:32 1098人瀏覽
僅以前3個月為例【其他月份略】:
某企業(yè)1月、2月、3月發(fā)生免稅收入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應稅收入分別為300萬元、400萬元、600萬元,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分別為20萬元、30萬元、40萬元:
按月計算:
1月: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20×200/(200+300)=8萬元
應納增值稅=300×0.13-(20-8)=27萬元
2月: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30×300/(300+400)=12.86萬元
應納增值稅=400×0.13-(30-12.86)=34.86萬元
3月: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40×500/(500+600)=18.18萬元
應納增值稅=600×0.13-(40-18.18)=56.18萬元
按月計算后前3個月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12.86+18.18=39.04萬元
按月計算后前3個月應納稅額合計=27+34.86+56.18=118.04萬元。
匯總計算:
前三個月的免稅收入=200+300+500=1000萬元;應稅收入=300+400+600=1300萬元;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20+30+40=90萬元
前三月全部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90×1000/(1000+1300)=39.13萬元
應納增值稅=1300×0.13-(90-39.13)=118.13萬元。
分月計算和匯總計算,會出現(xiàn)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金額不一致,這樣就會導致企業(yè)少交增值稅,所以稅務機關可以調整進項稅轉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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