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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問題,麻煩老師回答一下,兼營和混合銷售

兩個問題: 1.合同1和合同2為什么能適用兩個不同的政策呢?不是都可以按兼營去用嗎?

2.合同2和合同3,既然都是兼營,為什么合同2的安裝服務我不能自己選擇簡易計稅?

混合銷售和兼營如何轉化,稅負更低 2025-06-05 10:05:25

問題來源:

【案例】房地產(chǎn)公司與生產(chǎn)企業(yè)簽訂銷售自產(chǎn)消防設備并負責安裝業(yè)務合同的簽訂。總價款為600萬元(含增值稅),其中設備價款為350萬元,安裝費為250萬元。
合同1.簽訂消防設備銷售安裝業(yè)務合同,明確由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并負責安裝,總價款600萬元(含設備價款及安裝費)。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span>
合同2.簽訂消防設備銷售安裝業(yè)務合同,明確由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并負責安裝,總價款600萬元,其中設備價款350萬元、安裝費2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span>
合同3.簽訂兩個合同,一個銷售合同,消防設備價款350萬元;一個安裝合同,安裝費2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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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智能答疑老師

2025-06-05 10:05:48 445人瀏覽

您的問題涉及合同性質(zhì)的判斷。對于合同1和合同2,若合同1是“銷售自產(chǎn)設備+安裝服務”,則屬于特殊混合銷售(需拆分核算),此時安裝服務可適用簡易計稅;而合同2如果僅為單獨的安裝合同(無設備銷售),則應按兼營處理,但能否適用簡易計稅需看是否滿足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條件。合同2若安裝的是外購設備,則不屬于42號公告范圍,安裝服務無法自行選擇簡易計稅,需按一般計稅。簡言之,能否拆分計稅的關鍵在于設備是否自產(chǎn),以及安裝服務的業(yè)務實質(zhì)是否符合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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