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問題,麻煩老師回答一下,兼營和混合銷售
兩個問題: 1.合同1和合同2為什么能適用兩個不同的政策呢?不是都可以按兼營去用嗎?
2.合同2和合同3,既然都是兼營,為什么合同2的安裝服務我不能自己選擇簡易計稅?
問題來源:

AI智能答疑老師
2025-06-05 10:05:48 445人瀏覽
您的問題涉及合同性質(zhì)的判斷。對于合同1和合同2,若合同1是“銷售自產(chǎn)設備+安裝服務”,則屬于特殊混合銷售(需拆分核算),此時安裝服務可適用簡易計稅;而合同2如果僅為單獨的安裝合同(無設備銷售),則應按兼營處理,但能否適用簡易計稅需看是否滿足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條件。合同2若安裝的是外購設備,則不屬于42號公告范圍,安裝服務無法自行選擇簡易計稅,需按一般計稅。簡言之,能否拆分計稅的關鍵在于設備是否自產(chǎn),以及安裝服務的業(yè)務實質(zhì)是否符合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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